刷剧发现“女主睡在我家床上”,慈溪奇葩案一审判赔40万,原告不
发布日期:2021-03-04 14:24:52编辑:音乐人
杭州的林女士(化名)在家里刷剧时,突然发现女主的房间感觉好熟悉,仔细一看才发现这个电视剧的取景地竟然是自己位于宁波、一直空置的别墅内,林女士直接怒了,自己是房主,为什么别人用自己的房子,自己却是最后一个知道的?遂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300万元。
据了解,林女士定居在杭州,老家是在慈溪,2014年11月,她以近3000万元购入一套建筑面积820平方米的别墅。房子原为样板房,精装交付。因别墅一直空置,考虑到通风、养护,林女士2015年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保管书,把钥匙交给物业。
2019年9月,林女士在杭州的家看电视剧《我和我的儿女们》,猛地发现女主角竟睡在自家别墅主卧的床上。经过仔细清点,该剧涉及其别墅的镜头有60余处,包括主卧、餐厅、厨房、地下室、楼梯等。随后,林女士赶回别墅查看后发现,屋内设施多处损坏,包括玻璃破裂、地毯污渍、电梯损坏、家具磨损等。
2019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电视剧出品方——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播放平台。2020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林女士得知另一部连续剧《大约是爱》也在她家别墅拍摄过,在2020年12月,该案在追加被告后再次开庭。
近日,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两部电视剧的出品公司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林女士同意进入案涉房屋拍摄并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害,应支付相应的占用使用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第三方公司评估,房屋装修及物品等损失认定合计35万余元,法院判决由两部电视剧出品方各承担一半;另根据拍摄时长,判定出品方各支付房屋占用费2.88万元、1.85万元。合计约40余万元。
但是对于原告林女士提出的关于“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的赔偿金额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构成隐私侵权,原因是:首先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隐私;其次,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因此,这套别墅虽有私人空间属性,但不存在与原告相关的私密内容,也不存在与原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相关的人格上的利益,不构成私密空间。剧组主观上不存在获取、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原告隐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犯原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看过这不可思议的“剧情”,网友表示十分不解:出品方赔偿房屋业主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完全没有问题,但为何逃避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谁给剧方的权利,可以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进入民宅拍摄?而且,别管是不是样板房,既然已经是业主的房子,那就是私人空间。
而业主林女士与网友的想法几乎一致:“曾经是用于展示的样板房,就不属于产权所有人的私密空间?我们对判决不服,一定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