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约网上认识的女开房,男子因服用药物过量致死,谁该对男子的
发布日期:2021-03-02 16:10:29编辑:音乐人
刑法是罪犯人的大宪章,我国书面形式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原因,除了促使守法者外,还着重于保护罪犯的人权不受不当惩罚。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如果不限制建立不作为的条件,则很容易违反法定犯罪和惩罚原则,,随意出入人罪,侵犯人权。
刘某与妇女孙在互联网上认识相约见面,开了一家旅馆房间。刘某事先服药,在两者发生关系中,刘某突然呼吸困难脸红了。 孙某一看情况不好,穿好衣服匆匆离开,顺便告诉前台,某人在某个房间里心脏病发作。服务人员拦截了孙某,让孙某付费并负责刘某的事。孙某转身欲跑时,两双发生摩擦,继而撕打,时间长达五六分钟被路人拉开,路人了解真相后,打了120。五分钟后,有120人到达并确认刘已死。后来经医生确认,即使提前半小时抢救,刘也无法得救。
此案似乎是因不作为而导致的死亡案。 孙某和前台工作人员应致电120,以尽快抢救患者。但是,两方在房费上存在争议,最终结果是刘某死亡。那么,这种死亡可以归因于孙某和前台工作人员吗?这里涉嫌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刑法理论要求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与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具有等价性,具体是指:行为人要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具体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和前台工作人员有义务采取行动,还有可能做一些事情,例如及时拨打120,但由于房间的费用争议原因,孙某和前台工作人员没有拨打120。路人拨打120,120在五分钟后到达,确认刘已经死亡。后来经医生确认,即使提前半小时抢救,刘也无法得救。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孙和前台工作人员及时履行了义务,刘的死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孙和前台工作人员没有因缺乏结果而疏忽大意,以免发生这种情况。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刘的死亡是一起意外,孙和前台服务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孙某来说,刘与孙相约开房,且刘某事先服用药物,孙某无过错。 《民法典》规定,一般侵权中,无过错即无侵权,因此,孙某也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酒店来说,本案中,看不出酒店存在什么过错,因此,酒店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