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吗?
发布日期:2021-02-07 14:21:18编辑:音乐人
据新闻描述,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用微信或QQ登录微视后,微视会抓取自己的好友信息,遂提起了诉讼,认为腾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推出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好友关系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是当然的,但好友关系属不属于个人隐私呢?在现实生活中,说谁是谁的朋友,谁认识谁,当然不算侵犯他人的隐私,但如果是在社交软件上,尤其是第三方平台通过该社交软件获取用户的好友关系的行为侵不侵犯个人隐私就不太好判断了。对于一部分人而言,社交软件里就是有些好友关系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但转念一想,王先生是告腾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侵犯”这个词很关键,对于隐私来讲,什么叫侵犯,是知道了就叫侵犯,还是把隐私公开才叫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侵犯隐私权有“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如果是刺探的话,王先生在使用微视之前是有点过同意授权的,侵扰的话也算不上。而且微视抓取的好友关系,好像也没有泄露和公开,这样一看,南山法院的判决似乎也没有争议。
我国虽然有指导性案例,却不是遵循先例或判例的国家。南山法院的判决仅代表南山法院作出本判决的审判人员的意见,不能把“微信好友关系不是个人隐私”这个结论运用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当觉得自己的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时候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需要更加明确隐私的界限,不给打擦边球的人留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