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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会计处理_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应如何做账

发布日期:2020-02-24 13:29:00编辑:音乐人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应如何做账

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企业开办费要怎么摊销

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时间的。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 



严格来讲,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开办期间,即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具体说来,开办费核算的期间就要是指筹建之日起到正式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所有费用(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属于费用类的支出)。新的会计准则上取消了“开办费这个科目”,把它列入了“长期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归依和核算,可以在下面设一个明细科目反映。

现在的会计准则上对开办费的处理要求在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期间费用,一般是“管理费用”,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发生开办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XXX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XXX   

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转到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但是,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上的会计处理以前一直是和税法保持一致的,现在改成这样的处理以后,和税法上面关于开办费确认为损益的规定不相符。

按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即第二个月才开始),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摊,分期计入各期应税所得额中。

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会计人员,平常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次性全额摊销企业的开办费(如上面的分录)。但是,在计算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办费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开办费如何做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定,新的资产负债表已经没有“开办费”的报表项目,开办费的帐务处理是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以往的“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销处理。

新会计准则企业前期的一些开办费怎么做账

1、没啥新准则,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2006年度发布之后2010、2014、2016不断更新的,之前的准则已经废止

2、企业会计准则下,筹建期间的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新的会计准则下,关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最新开办费会计处理
二零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再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公布:“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这样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起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怎么做分录,需要摊销吗?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就是说现在是可以不做摊销..直接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就好的说.

新会计准则筹备期间的开办费计入哪个科目?

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
视支付金额而定。
金额比较小,
直按列入相关费用,
如管理费用一办公费等。
如金额大,
列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新会计制度下开办费的处理

1, 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颁布的会计科目表及核算内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有所变化,开办费的处理也与以前不同。 新准则已将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而在管理费用明细下核算,期末进行结转。
2,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3,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之后就进入了经营期。 4,无论你是在筹建期还是在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的列支标准都是一样的。只是在财务做账上不同,筹建期都直接计入开办费,开业时一次摊销,生产经营期计入营业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年底纳企业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一样的。

新会计准则下 开办费怎么入账。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开办费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入长期待摊费用

关于新会计准则下新办企业开办费账务处理?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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