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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20-01-15 16:14:00编辑:音乐人

曲谱自学网今天精心准备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面是详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十七条 必须提供吗

是的,招标书上规定必须提供的就必须要提供,若无规定则不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03月01日生效)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怎么解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七条必须提供吗?

招标书上规定必须提供的就必须要提供。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2.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4.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6.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7.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8.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9.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data-log="fm:oad,pos:oad-ti,si:3,relv:0,st:2"政府采购需要走什么程序

两者关注内容不同:一个是采购法条例,一个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两者实施时间不同:2015年3月1起实施采购法条例;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8 号 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 号)进行了修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68号令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所规范的服务内容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广义上讲只要涉及服务都试用本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有哪些

《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提到了“加分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中标、成交条件应无争议,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结合该项内容来看,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等因素,应指评审过程中的加分。

《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即评审结束后,不能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整体性的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网-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加分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特定行业的业绩...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二——条例从制度上全面推进“阳光化”采购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尚希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以及政府采购实践的迫切需要,加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步伐。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上大大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条例》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给出操作层面权威性的规则细则,将有力推进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构建;加快依法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将有助于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以及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政府采购更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强化透明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的阳光化运行全面推开。
《条例》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从四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比如,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三十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等。二是变更采购方式须经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且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是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要求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从国际经验看,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各成员国均很重视利用社会监督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例如,英国、美国等都有一套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重视社会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作用。
同时,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采购活动。第十条强调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在大数据日益被广泛使用的背景下,利用电子采购来提高政府采购的绩效和透明度势在必行。
《条例》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国家均很重视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实践表明,仅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加强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更加注重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绩效,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条例解读2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日期是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而在采购条例中明确的指出了证物在采购时要合法合理的进行采购,而采购的物品必须是采购单位所需要的,超出需要范围是不可以的,并且在进行采购时要列出采购条目,才可以进行。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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